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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对劳动者关于足额支付工资的要求不予理睬,劳动者该怎么办?
答:《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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