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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科书、

簿籍费限价标准的通知


 

泉州市物价局

文件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价[2007]95

 

关于泉州市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科书、

簿籍费限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3]3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05]3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07]9号)文件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结合我市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学校各年级2007年秋季中小学校教科书、簿籍费限价标准详见附表。

    二、教科书、簿籍费标准必须列入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各校应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各地学校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不得选用未列入省教育厅下发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教科书为学生必选部分,每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版本,由学校统一征订,纳入“一费制”范畴。严格禁止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等。

    四、严格“一费制”的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即“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办费范围,不缴存财政专户,但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应设明细帐,分项核算。课本费、作业本费必须严格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学期末结算后要如实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主动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收费  教育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市府办、市纠风办、市减负办

  泉州市物价局                   2007年8月17日印发

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科书、簿籍费限价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年级

类别

适应范围

教科书

簿籍费

开设英语课程

未开设英语课程

一年级

实验

全市范围

35

30

8

二年级

实验

全市范围

38

33

三年级

实验

全市范围

50

45

四年级

实验

全市范围

60

46

五年级

实验

市直、鲤城、丰泽、南安、惠安、永春、晋江、石狮、洛江、泉港

52

47

实验

安溪、德化

48

44

六年级

实验

市直、鲤城、丰泽、南安、晋江、石狮

49

44

实验

惠安、永春、安溪、德化、洛江、泉港

48

44

初一年

实验

全市范围

106

 

13

初二年

实验

全市范围

115

 

初三年

实验

全市范围

104

 

高一年

 

市直高中

178

 

18

高二年

 

市直高中

178

 

高三年

 

市直高中

96

 

附件:2007年秋季泉州市公办中小学、职教和市直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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