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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教[2003]17 

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职)专学校、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有利于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增加办事透明度,加强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为我县新一轮创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几年来,我县教育系统在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个别学校存在着重视不够、敷衍应付、拖延时限、欠缺记录、版面混乱、字迹模糊,或公开栏破损、卫生状况差、公开内容不全面甚至不真实等现象。上述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必将严重影响我县校务公开整体质量的提高。为进一步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校必须健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等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校长亲自担任,同时,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以思想到位、领导到位、力量到位、工作到位为保证,确保校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施行。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属于国家保密的(或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之外,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学生切身利益方面

1、学生评优评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名额分配、评选程序

2、助学金、奖学金、学费减免情况

3、寄宿生寄宿费用伙食费收支情况等

(二)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1、教职工工作调动

1)有关教职工调动的文件(包括申调的条件、申调表格的数量等)

2)教职工申请调动的人员及具体情况

3)调动申请表的安排

2、职称晋级

1)有关职称评审的文件

2)上级下达的职数限额、推荐结果

3、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

4、教职工评优评先

1)有关评优评先的文件(包括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分配等)

2)评选情况及上报结果

5、计划生育工作

本单位的教职工及其家属的计生情况(包括婚育时间、生育胎数、落实节育措施等)

(三)学校财务方面

1、学校收费情况(学校各类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等)

2、学校财务情况

包括:财政拨款、政府划拨的城乡教育费附加、校办产业收支、社会捐资、奖学奖教资金、校产租赁、教职工工资福利、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基建工程费、代办费收支情况、食堂收支情况等

(四)招生工作

包括:各类学校招生政策、招生指标、切线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

(五)领导廉政工作

包括:领导的通讯工具的使用、公款外出学习考察费用、招待费等(有车辆的要有车辆燃修费)

(六)其它应公开的项目及内容。

三、公开的形式

以校务公开栏、收费公示栏公布为主,定期或不定期,分期分批公布。也可辅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或采取网络发布、文件公告、教师学生大会等形式通报。

四、公开的时间

1、校务公开:每年至少四期。公开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和期末放假前(需提前3天以上)。

2、收费公示:在收费前公布。

3、属于阶段性事项的要及时公开;对热点问题如教师调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等要提前公开。

五、认真抓好整改

各校应在近期内对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

1、校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健全,人员、机构是否落实。

2、固定公开栏、收费公示牌的设置是否便于师生及群众观看,版面是否规范整洁,字迹是否清楚,公开栏破损是否及时修复。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记录存档是否完整。

4、校务公开意见箱、举报电话设置是否落实。

5、公开栏及周边卫生状况等。

六、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共安溪县委[2002]53号《安溪县公开办事制度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

(二)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公开办事,又不能在限定的时间改正的单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工作失职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

(三)对在公开工作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则按弄虚作假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在公开办事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对骗取的荣誉,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或纠正。

(五)对不按时公开的单位,一经发现,有正当理由的责令其纠正;没有正当理由的,则按工作失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

(六)在公开工作中,对上级指出的问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工作失职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

(七)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下属人员干扰公开办事工作,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公开办事工作监督检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八)对举报公开办事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相应的政纪处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三年三月六日


抄送: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分管

      领导,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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