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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学、中心学校、附小、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县直小学、民办小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口流动也越来越频繁,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县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县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流动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因此,各校应克服困难,对流动人口子女采取免试入学,保证这些孩子百分百进入相应学校和年级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样的收费标准,不能增收借读费。各校要建立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登记和档案制度,建立与流动人口子女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二、完善就学程序,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规范化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大、随意性强也给我县学籍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为了完善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的文件中关于借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规定如下:
1.有关规定:在非户籍地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给予转学,如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学生给予办理借读。在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小学毕业后,原则上录取回户籍所在地所属中学就读。
2.借读条件: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①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②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③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顾的学生;
④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⑤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的学生。
3.借读手续:城区外小学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家长应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区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和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同意,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审批股办理借读手续。
安
溪 县 教 育 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教育局初幼教科,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政协、
文史委、县委教育工委,县分管领导,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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