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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教[2008]151

关于违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和

招生纪律行为处理的补充规定



 

各中学、各考点: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规范化考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公开批评教育:

1、未佩带标志的;

2、迟到的;

3、在考点内衣冠不整、穿拖鞋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警戒线的;

5、未认真参加考点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6、擅离职守或在考场内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等违反监考员职责的。

7、其他违反考点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未改再犯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在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聘职称。

三、考试工作人员不听从考点的统一指挥、领导的,或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调离原单位,并在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聘职称。

 

 

 

                           

                          OO八年五月九日

 


抄送:市招考中心,县监察局,县招考委成员,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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