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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教[2006]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职校:

近年来,在县招考委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坚持“规范招生工作,完善招生办法,大力提高高中普及率”的原则,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肯定。但是,随着升学竞争的加剧,招生工作也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和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不尊重考生自主填报志愿权利、虚假宣传办学成绩、不顾学校实际随意擅自承诺给予奖励或减免学习费用、个别学校自行制定的招生规定与县招考委规定不相符等等。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经研究,对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必须尊重考生自主填报志愿权利。各校在指导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时,应严格执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尊重考生、家长的意愿,不能强迫、变相强迫或故意误导考生填报志愿。

二、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学校印发招生宣传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进行虚假陈述或擅自随意承诺。各校招生宣传材料应报送县招考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散发。除职校和民办学校外,各完中(高级中学)不得派人到初中校进行招生动员。所有学校一律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对外县(区、市)学校到我县初中校进行招生动员的,各中学应一概予以拒绝,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招考中心。

三、对贫困优秀生可适当减免学杂费、代办费、寄宿费或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必须充分考虑学校经济状况,严格控制人数和金额,原则上每学年每生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减免或奖励人数不超过招生总额的10%。

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学校制定的增招生招收办法、收费标准细则应严格执行县招考委和县教育局的有关规定。

五、对于个别对学校办学有特殊贡献者,其亲属子女确需减免收费的,应经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报送县招考中心审批;对特困、农村“二女扎”户子女的减免费标准、金额应经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送县招考中心备案。

六、严肃招生纪律。考生一经县招考中心录取,严禁学校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互相争夺生源,凡未经县招考中心批准,学校自行招生者将视为违纪,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予以清退。

七、加大普通高中招生违纪违规查处力度。对违反县招考委、县教育局招生规定的学校和个人,由县招生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凡随意给予减免收费、提高奖励标准或搞有偿招生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所擅自减免金额,由学校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部追缴,并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安 溪 县 教 育 局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抄送:市招考中心,县委教育工委、县监察局,县分管

领导,县招考委 成员,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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